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10月12日发布《关于拟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公告》,明确红河州任我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津交运营许可出网字100052号)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拟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当事企业对公告存在异议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拟注销企业与公告范围
公告对象为红河州任我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许可证号”津交运营许可出网字100052号”。当事企业对公告存在异议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将申请发送至邮箱dlysjczc@tj.gov.cn。上述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的,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将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号”津交运营许可出网字”前缀表明,该企业此前持有的是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颁发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与处理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这是行政许可的到期注销程序,属于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处理,不同于行政处罚。10日陈述申辩期是《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普遍适用的程序性权利,行政机关必须经过公示程序、留足陈述申辩期,才能正式完成注销。企业如认为许可延续条件满足,可在此期间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争取延续。
与其他城市清理案例的对比
重庆涪陵10月10日公告拟注销12辆连续180日无运营订单加19辆使用性质已变更车辆;重庆北碚10月12日公告注销第3、4批不合规车辆;无锡10月12日公示9月新增预约出租转非的车辆拟注销。三个案例都是车辆层面的注销,而天津此次是企业层面的平台经营许可证注销,性质更高。这一路径意味着,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正在把网约车平台的准入门槛与持续合规监管从车辆层面延伸至企业层面,形成”企业许可+车辆资质+人车一致”的完整监管链。
常见问题解答
平台经营许可证注销与处罚有什么区别?
注销属于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处理,因”许可到期未延续”这一客观事实触发,不涉及违法情节评价;处罚属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需经过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等程序。二者法律性质不同。
10日陈述申辩期内需要做什么?
如企业对注销有异议,应在10日内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说明许可延续情况、经营存续理由等,并通过公告指定邮箱dlysjczc@tj.gov.cn提交申请。逾期未陈述申辩,将依法完成注销。具体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
小结
天津此次拟注销属于”到期未延续”型的行政许可程序性处理,与重庆、无锡针对车辆层面的注销形成不同层面的对照。对平台企业而言,”许可证到期自动退出”这一路径正在被各地交通运输部门系统性执行,网约车平台的持续合规成为企业存续的基本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