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阜新市交通运输局发布《2026年10月份行政处罚结果公示(二)》,公开两项网约车无证经营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显示,2026年10月8日,阜新市细河区兴园路87号1楼执法室办理的李某某案,以辽阜交罚决字[2026]1500307号立案,处以罚款3007.10元;同日另有一起案件以辽阜交罚决字[2026]1500309号立案,处罚依据与裁量标准一致。
李某某案的处罚构成
依阜新市交通运输局公示,李某某案处罚时间为2026年10月8日,处罚地点位于阜新市细河区兴园路87号1楼执法室,案由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处罚依据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即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当事人,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区间罚款。最终处罚金额为3007.10元,处于该档次的较低区间。
阜新市交通运输局的公示节奏
阜新市交通运输局在2026年10月内发布多期行政处罚结果公示,采用「按批次发布、按期归档」的模式,每期公示覆盖不同时间段、不同案由的处罚决定。公示内容包含案卷号、处罚时间、处罚地点、案由、处罚依据、处罚金额六项要素,格式统一。这一公示机制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裁量基准与处罚金额区间
辽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将「未取得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处罚区间设定为3000元至10000元,并按违法次数、经营规模、社会危害程度分为轻、一般、较重、严重四个裁量阶次。李某某案罚款3007.10元,属一般阶次下的较低档,通常适用于初次违法、经营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当地具体裁量以阜新市交通运输局最新规定为准。
常见问题解答
3007.10元罚款金额为何不是整数?
行政处罚金额可以不是整数,尤其在按订单金额或违法所得比例计算的罚款中较为常见。辽宁、山东等部分省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允许按违法所得的一定比例或订单金额的一定倍数计算罚款,最终金额精确到分。李某某案罚款3007.10元中0.10元的零头,通常与违法所得计算基数或比例系数有关,具体计算方式以阜新市交通运输局处罚决定书的书面内容为准。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中的「案卷号」如何使用?
案卷号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唯一标识符,采用「地区代码+年份+序号」的结构。辽阜交罚决字[2026]1500307号中,「辽阜」代表阜新市,「[2026]」代表年度,「1500307」代表当年内的流水号。当事人如需查询、复议或提起诉讼,须准确提供案卷号作为检索依据。此外,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的归集以案卷号与当事人主体信息双重匹配为准。
小结
阜新市交通运输局本次公示延续了东北地区交通运输执法的透明化路径:处罚决定书公开、案卷号可追溯、裁量基准公开。对从业者而言,3007.10元的罚款虽处档内较低档,但意味着运输证缺失属于「一罚到底」型违规,且公示后无法撤销。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运输证办理与驾驶员证考取仍是从业前的必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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