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28期典型案例 滴滴长春分公司5案拟罚3万

长春28期典型案例 滴滴长春分公司5案拟罚3万

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0月16日对外发布2026年第28期典型执法案例通报,共公布5起网约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案例。5起案件中,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信息对接服务,均拟处罚款30000元;涉案件驾驶员分别因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擅自接单营运被处罚款3000元并责令改正。通报采取一案双查机制,同步追究驾驶员个人与平台责任。

一、通报主体与案件批次

通报由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布,发布日期2026年10月16日,属2026年度第28期典型案例。5起案例违法时间跨度从2026年8月29日至9月2日,涉及车辆均为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的小型轿车,通过滴滴长春分公司APP接单营运。5起案件立案来源均为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符合《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定案件来源要件,案件事实经调查核实后作出量罚。

二、五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6年8月29日,驾驶员吴某驾驶吉ADM5400网约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处罚款3000元并责令改正;滴滴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运输证车辆提供信息对接,拟处罚款30000元。案例二:2026年9月1日,驾驶员于仕某驾驶吉AV2Q02未取得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处罚款3000元;平台拟罚30000元。案例三:2026年9月1日,驾驶员初某驾驶吉ADY9896未取得运输证,处罚款3000元;平台拟罚30000元。案例四:2026年9月2日,驾驶员毛亮某驾驶吉ADN7216未取得运输证,处罚款3000元;平台拟罚30000元。案例五为同类违法案件,驾驶员与平台分别适用相同档次量罚。

三、一案双查与量罚档次

5起案件全部适用一案双查机制,即一次执法行为同时查处驾驶员个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两端责任,避免只查司机不查平台的监管真空。驾驶员处罚3000元属地方条例规定的无证网约车从事经营违法档次,与违法性质相适应;平台拟罚30000元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10000元至30000元高档裁量上限,反映平台作为承运人责任主体在服务未取得运输证车辆时的量罚尺度。5起案件中平台拟罚处于高档上限,驾驶员已罚处于地方档次中段,两端责任区分明确。

常见问题解答

一案双查具体指什么?

一案双查指一次违法查处行动中,对同一违法行为涉及的驾驶员个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分别作出认定与处理,两端责任同步追究。长春市此次通报的5起案件均属典型的一案双查适用情形,驾驶员依据地方条例、平台依据部门规章分别接受处罚,量罚档次相互独立。

平台拟罚与已罚的区别是什么?

拟罚指执法机关作出拟处罚款决定但尚在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阶段,尚未送达生效;已罚指处罚决定已送达生效。5起平台案件处于拟罚阶段,说明平台处罚决定需经完整告知程序;5起驾驶员案件为已罚状态,反映平台责任认定周期较长,具体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

小结

长春市此次通报的5起典型案例集中反映无证网约车与违规平台派单两类核心违法类型,一案双查机制将平台责任与驾驶员责任同步追究,反映地方执法机关在网约车合规治理上的力度。乘客遇此类违法可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从业人员须通过平台合规渠道开展营运,具体执法细则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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