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0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新闻发布会上披露涉”小过重罚”行政检察监督案例。王某以私家车顺路捎带1名乘客收取车费7元,被交通运管部门认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处以罚款及加处罚款共4万元。法院判决程序违法但未予撤销,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予以监督纠正。
个案与裁量尺度
原案中,王某驾驶私家车顺路搭载1名乘客并收取车费7元。运管部门以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为由,处以罚款及加处罚款共4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但未予撤销处罚决定。王某所受处罚超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应受处罚的限度,属于”小过重罚”,检察机关据此提出抗诉予以监督纠正。
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7元车费处以4万元罚款,明显超出合理裁量限度,是过罚相当原则下的典型反面案例。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不能脱离比例原则的约束。
协同机制成型
针对”小过重罚”、”重过小罚”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除监督个案外,还推动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完善执法机制、统一执法尺度。某地检察院与行政主管部门会签会议纪要,构建防范”小过重罚”协同机制,促成20余件情节轻微案件减轻或免于处罚,共减免罚款270余万元。这一机制正在向更多地区和部门推广。
对网约车行业的影响
网约车行业长期存在私家车顺路搭载、跨区运营、无许可证营运等模糊地带,此次最高检案例为这类”轻微违法”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量参考。对一线司机来说,首次轻微、无严重危害的揽客行为,将进入可减轻或免于处罚的适用范围。
常见问题解答
7元车费为何会被罚4万?
4万元包含罚款及加处罚款两部分。原案按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顶格处罚,检察机关认为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适用顶格裁量,明显超出比例原则。
法院不撤销处罚后,检察院如何介入?
检察院针对已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请求上级法院再审。这一路径不改变法院的程序违法认定,而是通过再审纠正处罚结果,避免处罚继续生效。
270余万元减免来自哪些案件?
来自某地检察院与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机制下促成的20余件情节轻微案件,多为揽客、超范围营运等轻微违规行为,个案金额较小但累计效应明显。
小结
这起案例已进入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库,「过罚相当」从原则层面进入执法实操层面,对网约车轻微违法的裁量尺度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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