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0月11日公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10月10日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三起各3万元罚款决定,涉及蒙DF59373、蒙D981XM、蒙DF16680三辆车牌。违法事由均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同期公示还包括5起针对驾驶员个人的处罚,形成”平台+司机”双线追责格局。
三起处罚详情
本批次滴滴平台三起处罚详情为:赤峰市赤交综执罚〔2026〕044号,蒙DF59373,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30000.00元,10月10日;赤峰市赤交综执罚〔2026〕045号,蒙D981XM,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30001.83元,10月10日;赤峰市赤交综执罚〔2026〕046号,蒙DF16680,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30000.00元,10月10日。三起案件连续编号044-046号,同日作出罚款决定,属典型的”批量集中处理”模式,反映出赤峰市执法部门对同一平台短期集中违规的加严处罚导向。
违法类型与法律依据
三起案例均落入”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这一违法行为类型,对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条款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赤峰此次顶格处罚30000元,属于”情节严重”档位的上限。
同一批次其他案件
同一批次公示中还包括6起针对驾驶员个人的处罚,其中5起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罚款3008-5058元不等。当事人包括丁*军(蒙DD65199,3008.80元,10月8日)、赵*海(蒙DF03316,5017.27元,10月8日)、崔*(蒙DD13228,5023.85元,10月8日)、韩*新(蒙DF08600,5058.38元,10月9日)、董*磊(蒙D278HK,4014.86元,10月9日)。5起案件同日或隔日集中处理,反映赤峰执法对个体驾驶员的”零容忍”态度。
常见问题解答
为什么平台一次罚3万而不是1万?
平台三次违规在同一批次集中查处,属于典型”情节严重”,按《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顶格10000-30000元罚款执行,赤峰选择上限30000元。同一平台短期多次违法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判断依据。
30001.83元这个数字为什么不是整数?
可能是按违法订单金额、违法所得或裁量基准的乘积计算得出,各省市执行具体档次不同,个别案件按精确金额裁量。具体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
小结
赤峰此次三起平台罚款均为顶格3万元,属于对平台”批量、连续、集中”违规派单的严厉追责。同日对5名驾驶员各罚3008-5058元,形成”平台+司机”双线追责格局。这一处理模式可能成为其他城市处理同类案件的参照,具体执行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