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交通运输局于2026年10月公开通报2起网约车非法营运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分别涉及驾驶员高某、曾某,两人均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处以行政处罚。通报目的是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权威,实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
第一起:高某驾驶湘JDD2286非法营运
2026年9月28日,高某驾驶车牌号为湘JDD2286的小型轿车,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此行为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汉寿县交通运输局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责令驾驶员高某立即停止道路载客运输经营活动,并于2026年9月30日作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第二起:曾某驾驶湘JD75988非法营运
2026年10月8日,曾某驾驶车牌号为湘JD75988的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汉寿县交通运输局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对驾驶员曾某作出同样处理:责令立即停止道路载客运输经营活动,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非法营运的法律后果与处罚区间
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营运的处罚标准包括: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外,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汉寿两案的3000元罚款,是运输证缺失情形下的最低档处罚。
常见问题解答
未取得运输证的非法营运,与未取得驾驶员证如何区分处罚?
两证的处罚标准存在明显差异。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营运,当事人面临3000元至10000元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营运,当事人面临200元至2000元罚款。汉寿两案仅涉及运输证缺失,故适用第一档处罚区间。若同一案件同时涉及两证缺失,则按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当地具体裁量以最新规定为准。
顺风车平台是否也存在类似的非法营运风险?
顺风车平台与网约车平台的合规责任存在关键差异。顺风车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属于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约束。但顺风车平台不得向营运车辆派发顺风车订单,也不得允许私人小客车驾驶员借顺风车名义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若司机在顺风车平台接单实际按网约车模式运营,仍构成非法营运,面临行政处罚。
小结
汉寿县交通局本次通报的2起非法网约车案,是地方主管部门「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机制的具体体现。两案均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档处罚,属于运输证缺失情形下的标准执法尺度。对从业者而言,未取得运输证与驾驶员证的处罚区间存在明显差异,且顺风车平台不能作为规避合规责任的通道。各地具体执法尺度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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