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拟注销杭州赢泰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镇江拟注销杭州赢泰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10月14日对外发布《〈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决定书〉公告送达》通知,对象为杭州赢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赢泰科技有限公司镇江第一分公司)。此前镇江市交通运输局于2026年9月20日作出关于注销杭州赢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赢泰科技有限公司镇江第一分公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决定,9月20日按当事人办理许可证时登记的通信地址邮寄决定书,因「拒收」与「待确认地址」被邮政退回,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告送达。

一、公告主体与送达原因

公告发布主体为镇江市交通运输局,公告日期2026年10月14日,公告对象为杭州赢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镇江第一分公司。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原因包括:一是当事人登记的通信地址无法联系有关工作人员;二是邮寄送达被邮政因「拒收」与「待确认地址」退回。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关于公告送达期限的规定。

二、注销决定的法律性质

本次拟注销属于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处理,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或当事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相关规定作出注销决定,不涉及违法情节评价与行政处罚。注销决定作出后,杭州赢泰科技有限公司镇江第一分公司在镇江市的网约车经营许可即行终止,其此前在镇江承接的订单数据、车辆信息与驾驶员信息需按主管部门要求交回,不得以原许可继续经营。该处理路径与天津拟注销红河任我行网约车经营许可、无锡拟注销一批网约车运输证属同一类型。

三、救济渠道与时间节点

公告明确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行政诉讼两条救济路径相互独立,当事人可选择其一行使。因本公告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救济期限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算。当事人如已实际注销或退出该分公司经营,可在此过程中提交说明材料,具体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

常见问题解答

邮寄被拒收后如何送达?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行政机关通过受送达人登记的通信地址无法送达后,可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公告期满三十日视为送达,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30日后视为送达能否反悔?

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是法律拟制的送达事实,不影响当事人实际知悉的时间。当事人实际知悉日期晚于公告届满日期的,救济期限仍自公告期满之日起算,不延后。当事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诉讼,注销决定即生效。

小结

镇江市此次公告送达注销决定书是行政许可到期或主体不再具备条件后的程序性处理路径,与行政处罚在性质上有明确区分。当事人有六十日复议与六个月诉讼两条救济路径,公告期满30日视为送达的时效规则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具体执行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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